劳动权,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可从广义、狭义两个方面理解。
狭义上理解的劳动权,是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与工作权、就业权同义,具体包括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和择业权(获得权)。
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权,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的一切权利,包括工作权、报酬权、休息权、职业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集体协商的权利、民主管理权、劳动争议权等(保障权)。
妇女劳动权益是指法律赋予妇女在劳动关系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包括在整个劳动(或就业)过程中,妇女与男子一样平等的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机会(一般劳动权益);也包括由于妇女具有的一些生理和社会特征而享有的和男子不同的权益(特殊权益)。
由于妇女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需要(特殊社会义务),决定了必须对妇女的劳动权益予以法律的、政策的、社会援助的等多方面的特殊保护。
二、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内容
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二是保护妇女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从联合国文件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文件归纳看,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主要内容为:
1、平等权。即男女有同等的就业机会,同工同酬,同龄退休的权利等。主要公约有: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ILO《同工同酬公约》(100号)、《(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111号)等。
2、妇女受雇于有害健康或危险职业。有10几个公约。
3、保护母亲,即保护妇女的母性机能,如“四期保护”。第3号、103号、183号公约。
4、规定妇女的工作时间,如孕妇、乳母禁止加班加点;女工不值夜班等。第3号、89号公约。
1、禁止使用白铅。1919年《保护妇女和儿童免受铅中毒建议书》(4号)、1921年《油漆中使用白铅公约》(13号)。
2、辐射防护。1960年《保护工人以防电离辐射公约》(115号)和同名建议书(114号)。
3、防止苯中毒。1971年《防止苯中毒危害公约》(136号)和同名建议书(144号)。
4、预防职业癌。1974年《预防和控制致癌物品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139号)和同名建议书(147号)。
5、预防石棉危害。1986年《安全使用石棉公约》(162号)。
6、安全使用化学制品。1990年《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制品公约》(170号)和同名建议书(177号)。
7、限制人工搬运重量。1967年《准许人工搬运的最大重量公约》(127号)和同名建议书(128号)。
8、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1977年《保护工人以防工作环境中因空气污染、噪音和振动引起职业危害》(148号)和同名建议书(156号)。
9、特定部门的安全与卫生
(1)建筑业的安全卫生。1937年《建筑业的安全规程公约》(62号)及同名53号建议书;1988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67号)及同名175号建议书。
(2)商业和办事处所的安全卫生。1964年《商业和办事处所的安全卫生公约》(120号)及同名120号建议书。
(3)港口、装卸业的安全卫生。1929年《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27号)、1932年《防止码头工人事故(修正)公约》(32号)及同名40号建议书、1979年《码头作业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152号)及同名160号建议书。
(4)采矿业的安全与卫生。1955年《矿山安全与卫生公约》(176号)及同名183号建议书。
(5)农业中的安全与卫生。2001年《农业中安全与卫生公约》(184号)及同名192号建议书。
上述各项公约中有多项对女性和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作出特别规定。
三、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立法面临的挑战
(一)全球化对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影响
全球化的实质是市场化。“入世”意味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它使我国经济能够全面地参加国际分工与合作,逐渐融入经济全球化之中。但同时也使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进入重要时期,国企改革处于攻坚阶段,其他类型企业也面对市场中的激烈竞争。
2、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压力。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和全球化的历史交替和制度的转换时期。这个过程肯定要伴随着长时期的劳动力大规模调整和流动。
我国有12亿多人口,就业问题比任何一个国家都繁重,都复杂,都紧迫。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推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也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国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现阶段劳动力市场特点:
不仅是劳动力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交织在一起,还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等问题相互交织的复杂情况。
今年,按经济增长速度保持在7%左右测算,计划全年新就业1000多万人(其中净增就业岗位约800万个),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在1400万左右。
(三)立法观念上的影响
长期以来,在立法观念上,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仍主要局限于妇女生理性别和作为弱势群体的保护,轻视居于社会性别的平等权利和社会地位的保护。由于缺乏社会性别意识,使得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法律的制定难以真正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关于退休年龄问题,“照顾”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