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立法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立法应着重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转变观念,将社会性别意识贯穿于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立法之中。立法观念决定立法质量。要提高我国法律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层次和水平,就必须转变目前对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主要局限在基于妇女生理性别的保护,而更应重视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我发展的权利,其精髓是从社会性别的角度,从现代人本主义的角度考虑妇女们的劳动权益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同其他发达国家一样,许多生产活动对人们体力的需要在减弱,对智力和知识的需求在增强,从而使男女之间在生产劳动中因生理特点产生的差别在缩小。因此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也应逐步树立起社会性别意识,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来创制和完善有关妇女就业权益、职业权益、离职权益及特殊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从而,使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立法从重视妇女生理特点的特殊劳动保护向保障妇女的平等社会地位和自我发展权利,促进妇女就业质量,完善男女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机制方面转变,提高法律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层次和水平。而且,基于社会性别的权益保护,是从更深层次,从一个新的视角来探讨女性劳动权益保护,它无疑会产生极大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效果。 同时,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决不是仅只对弱势群体进行庇护的性质,而是应将女性作为一种宝贵的创造性资源,致力于对其内在能力的开发,这也是消除传统社会形成的社会性别歧视的主要途径。近二、三十年来,欧美一些发达国家除了实施一系列强调性别公平和反性别歧视的法律和规定外,还专门就提高女性就业比率,促进女性就业质量问题,实施带有开发性的政策和项目。这对我国妇女劳动权益的立法完善很有借鉴意义。
2、细化法律规定,完善保护、惩戒措施和法律救济途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妇女劳动权益保护不是空洞的政治口号,而是具体的个体权益和经济权益的体现。因此,要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立法,首先应针对妇女劳动权益的实际情况确定立法应优先关注的领域,补充和细化相关的法律,明确具体的保护措施,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如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认定标准,不同职业妇女从业的最高、最低比例,有关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特殊劳动合同条款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随着劳动条件、劳动环境、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水平的普遍提高,对妇女特殊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范围和程度也应通过立法作出相应的调整;其次,扩大保护范围,完善保护妇女劳动权益体系。我国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立法,除了对保护措施进一步细化完善外,还应对在工作场所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概念、范围和构成要件等作出明确规定,保障妇女反抗性骚扰的权利,赋予劳动监察机构和妇女组织运用法律手段监督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的职责。并将这些规定和劳动法、民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相配套。不仅使妇女的各项劳动权益形成完整的体系,而且使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法律也形成完整的体系;第三,加强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惩戒措施,增加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侵害妇女劳动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明确各级劳动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定职责,以及其不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第四,赋予妇女对各级劳动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侵害其劳动权益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加强对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立法的执法监督,将各种保护力量系统化、制度化,形成一种社会合力。对于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立法的执法监督,除了进一步完善妇联、工会及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维护监督职能外,还应设立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的专门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执行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立法的情况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积极预防、纠正和查处侵害妇女各项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从而使妇联、工会、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在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各尽其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一种社会合力,切实保障妇女劳动权益保护立法的遵守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