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开始,新的《集体合同规定》在天津正式实施。新的集体合同更加主张民主性,鼓励员工和老板谈判解决“合同”的相关问题。几个月来,针对天津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情况,昨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实施《集体合同规定》过程中的一些意见,以帮助企业和职工更好地推进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可与老板谈判在新《集体合同规定》中,列举的谈判内容非常广泛,除了工资、劳动时间、安全等内容外,单位裁员的方案、程序、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女职工月经期、孕期、产期等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等都可以与老板谈判。尤其是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问题,内容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等。
新规明确提出谈判双方除首席谈判人之外,还可以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谈判代表。
集体合同条款不能老板说了算劳动部门要求,对于涉及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应由用人单位代表与工会组织或推荐的职工代表,在遵循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通过集体协商加以确定,不能单方决定。《规定》还明确了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对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方式及职工协商代表保护等作了新的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并明确了集体协商代表的任职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集体合同制度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都得建立按照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都应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要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基础上,要积极跟进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在小企业比较集中区域,可以以乡、镇、街或社区、村等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集体合同,并由所涵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进城务工人员整建制的分包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独立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