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佳林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反家庭暴力法通过后,获得各界的普遍好评。全国妇联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在总结国内实践探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初步构建形成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框架,特别是强制报告、紧急安置、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成为突出亮点,彰显了我国公民权益保护的重大进步。
对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强制报告、紧急安置、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主要制度,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些制度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适当考虑了公权力介入私领域的程度;既体现了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又考虑到现阶段的国情;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是适当的、可行的。
社会普遍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体现了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也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承诺的履行。反家庭暴力法着力解决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突出问题,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较为充分吸收了各方的意见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有助于形成“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私事”“家庭暴力公权力必须介入”的社会氛围,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涉及法律与道德界限的问题,法律介入的手段、深度、广度如何把握,并非易事。社会普遍认为,反家庭暴力法较好地处理了这些问题。“反家庭暴力法最核心的内容,是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陈佳林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真正惩处施暴人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现行法律已有规定。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比如公安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要通过这些预防措施来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防止家庭暴力的升级,这是这部法出台的最重要的目的。
“科学研究发现,家庭暴力是可以代际传递的。”陈佳林说,反家庭暴力法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首先,总则明确,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其实,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另外,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和紧急安置制度。
“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很难自己报案或者求助,公权力必须加大保护力度,所以反家庭暴力法很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增加特殊规定。”陈佳林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在地方调研过程中,也有意见提出在家庭暴力的类型中增加冷暴力、经济控制。对此,陈佳林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考虑到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家庭暴力问题的复杂性和当前社会的普遍认识和接受程度,对上述问题法律没有作规定。对这些意见涉及的问题,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根据实践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时,再对法律作修改补充。
随着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北京、湖南、福建、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已签发了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公权力正在按照法律规定以恰当的方式介入家庭暴力。“家暴已经不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了,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共同的责任。希望反家庭暴力法能使每个家庭远离暴力。”陈佳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