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生存之本,堪称农民的“命根子”。在妇女占农村劳动力65%,是建设新农村“主力军”的语境下,农村妇女能否公平地获得土地权益显得尤其重要。她们不仅承担着繁重的田间劳动,还负责照顾家中的老幼。与此同时,随着农业女性化程度的加深,她们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日愈增强,能否获得土地权利,不仅影响到经济状况,还关系着她们的归属感和安全感,影响到家庭和谐与乡村稳定。对于这支农业发展的依靠力量,不能无视其存在与付出,只单方面强调她们必须承担的责任,而在享受权利的时候将她们排除在外。
以往频繁见诸报端的多是“外嫁女”苦苦捍卫土地权益,大墩村对那些远未达到适婚年龄的幼女同样“防患于未然”,致使两岁的孩子也成了原告,不仅极端而且用心良苦。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权威往往挡不住一纸村规民约,某些村干部以“经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为尚方宝剑,完全忽视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之规定,以维护多数人的利益为幌子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形成了“多数人的暴力”。
对“出嫁女”乃至所有女村民的排斥,源于土地流转带来的巨大利益诱惑,让一些人失去了基本的理性,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别说是邻里乡亲,即便是亲生兄弟姐妹,若想在到手的蛋糕里分得一块儿,也会遭到冷眼甚至反目成仇。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男娶女嫁”“从夫居”观念根深蒂固,在某些男性村民看来,凡是女孩就得“出嫁”,早晚得成为“别人家的人”,“养老还是靠儿子,财产也应由儿子继承”,她们无权与男子争夺土地及其带来的红利,进而“一致对外”公然侵害妇女的权益。
和人单势孤的“外嫁女”不同,大墩村的女性不该是明显的少数,却通过了“只有男丁才能享受安置房”“男孩越多就可以分到越多安置房”的分配方案,让人怀疑所谓“经全体村民表决通过”是否体现了妇女的意愿。根据一位代理律师的说法,“会议召开时,妇女村民代表只有寥寥几名,占比达不到法定的三分之一以上,所谓的村民代表则是由被告指定,并非由村民或村民小组推选,根本不具备村民代表的资格,无权代表村民就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作出决定。”如此安排,难怪会通过针对全体女性的“无差别歧视”方案,逼得牙牙学语的孩子,也成了“讨说法”的“秋菊”。
要让大墩村妇女摆脱“征地惹的祸”,我们期待通过这起具体案件还她们以公平和正义,而要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不仅立法执法要更加给力,还得清除思想深处的歧视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