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女职工怀孕后,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做法是,说服或要求女职工打申请报告“主动”回家休息。一些企业在合同快到期时发现女职工怀孕的,往往不再与其续约。二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占被调查女职工的40%。
造成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弱化的原因,一是非公有制企业经济实力不足,或重效益、轻保护;二是劳动力市场 供大于求,买方市场的形成导致了用工上的不规范。三是法律法规不完善,有些条款因滞后于社会发展而失去现实意义;四是企业内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工会及女职工组织缺乏必要的监督手段;五是女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怕失去工作而委曲求全。
应该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将日趋复杂,维护包括劳动权益在内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一是注重源头维护。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要积极努力,通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各地人大、政协两会提交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提案和议案,并就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开展调研,推动地方出台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使维护女职工权益工作有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二是注重机制维护。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要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有效机制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以及签订集体合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社会保障及特殊劳动保护权益。
三是注重特殊群体权益维护。针对女性进城务工人员权益维护问题相对突出的实际,各级工会、妇联组织要给予密切关注,努力把维权工作重点放到维护她们在劳动报酬和特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益上。
四是注重女职工组织建设。根据调查,在工会、妇联组织健全的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普遍较好,反之,女职工劳动保护就不容乐观。因此,各地要坚持在非公有制经济、改制及重组企业组建妇女组织,把女性进城务工人员吸收到工会和妇联组织中来,在夯实组织基石的同时,加强女职工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为女职工服务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