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拟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7月23日上午接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的审议,该《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了多项补充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接到妇女性骚扰投诉的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处理,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就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等方面权益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问题,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该《办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领导班子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性、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应当有女性成员等。其中: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得低于25%;女职工集中的行业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干部;村委会和居委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
该《办法》对妇女文化教育权益作出了新的规定,明确了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孩子辍学,各级各类学校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该《办法》对维护女性人员就业保障上作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人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以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录妇女或者随意提高录用妇女的标准,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时,其中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以性别为由强迫女职工提前退休或者降低工资待遇,并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按国家规定推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为符合政策生育的农村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的规定。
针对我省农村实际情况,该《办法》作出了补充规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补充了对侵害妇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行为的规定:禁止以介绍婚姻等为名买卖妇女;禁止用宗教、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女童进行乞讨、卖艺等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利用妇女借结婚之名骗取财物;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因胎儿是女性的人工终止妊娠。同时该《办法》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投诉,接到妇女性骚扰投诉的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处理的规定。
针对家庭暴力等问题,该《办法》增设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增设了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内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离婚案件,受害妇女提出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并明确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