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经济帮助需符合下列条件:(1)离婚时一方确有生活上的困难,且自身无力解决;(2)对方须有负担能力;(3)经济帮助是以离婚时发生或存在的为限,离婚后发生的生活困难,不能享受经济帮助;(4)这种经济帮助是适当的,视一方困难程度及对方负担能力而定。从程序上,经济帮助应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再由法院判决。
答:离婚损害赔偿制是指夫妻一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得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要求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需具备以下要件:(1)男女双方须具有夫妻关系。(2)夫妻已进入离婚程序;(3)需因一方的特定过错而致离婚;(4)需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从过错方个人财产中支付,包括采用约定财产制度约定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分割后的个人财产。到法院起诉离婚时,主张对方有过错的就对方的过错程度和造成的损害向法院提供证据。
十二、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答: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违法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追究责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时,因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无法达成协议而起诉到法院后,因一方在诉讼过程中,有上述违法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一)、(三)项的规定:(一)伪造毁灭重要的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过错方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婚姻法第47条还补充了一个新的内容,“……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