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一篇关于女性平等就业权的部门法建构的文章,也不是单纯的论述女性主义法学的文章。而是力图在两者之间寻求一种交汇和磨合的文章。笔者用浅薄的学识,抓住脑海中闪瞬即过的思维火花,在搜集了大量中外资料的基础上,凝汇而成。研读了法学、社会学、文学、哲学中关于女性主义的言论观点,将之带到法学的领域中加以运用。无论是语言还是逻辑的论述,可能显得还是比较稚嫩,但这也凝聚了笔者收集资料的辛劳和思维的闪烁。
而经过对女性主义法学新视角的探索,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们要建构的女性平等就业权,不是基于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基础上,不是归根于女性的特殊性,它应该有助于建立能够使人们重新阐释男性和女性相互关系的方法,它应该致力于改善政治的和法律的环境,以提高人们的能力,能够抵制占统治地位的性别话语体系和采纳更为多变的性别特征观念。在这个法律体系中,要知道它并不是自动的对所有的差异都予以肯定的评价,而是对那些适合于重新构建的社会需要的差异给予承认。同时,这个框架还采纳了确保一些最基本的平等权利和机会的措施,以此来确保差异不是压迫特别是经济地位的压迫的产物。通过这样的一种设计,女性主义理论将能够创造一个新世界,在那里性别二元论在人类的现实生活中的影响将逐渐消失。
所以,带着这种崭新的法律视角,再来审视中国有关女性就业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平等保护的法律实践时,我们的视野就更加开阔,理解也更为深刻了。对女性就业问题的历史回顾与现实分析,认为在当代女性就业存在问题,从总体上讲,女性的就业权利受到质疑;女性失业人数比重大;女性就业遭遇性别歧视;女性就业处于边缘化趋势;成功女性往往付出比男性大的代价以及女性劳动权益遭受侵害。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社会文化中的传统性别观念、体制转换、经济结构的变化、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效率的提高、就业的偏好和现存法律的不足等方面,正是由于这几个方面的原因的相互交织,使得女性就业受到阻碍而步履艰难。因而,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有效措施,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为女性营造男女性别平等的就业环境。在新时期,努力完善和提高政府职能,做到多渠道、多层面的扩展女性就业空间,增加女性机会;努力完善劳动力市场,为女性平等参与就业作政策、法律上的保证;消除传媒领域的性别歧视,努力构建妇女就业的社会文化环境;提高女性整体受教育程度,提升女性人力资本,增强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
在重新认识了女性受歧视、待遇得不到保障的根源之后,我们再在这一基础上对具体措施进行改革和完善,就显得游刃有余。要改变中国的女性在就业方面的不平等地位,需要在法律上作一系列的改革。首先,立法不能再简单的以性别和差异作为理论上的依据。而应当对差异做更加具体的分析。那些和性别相关的特征描述,比如照顾家庭和养育子女等,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和性别相连的。照顾家庭和养育子女的责任并不是天然的就是女性的性别特征.对于这些所谓的性别差异,我们要做的不是通过特殊立法去保护它,而是要把它和原来的性别基础分离开来,消除它对于女性的束缚。我们应当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支持人们重新思考这些特征和性别的关系,鼓励人们不同表达更为多样化的观点。只有从社会文化方面改变原有的观念,才能真正有可能消除性别为基础的差异观点对我们的影响。www.jcthesis.com代写论文网
但是,关于女性平等就业权保护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立体的问题,涉及法律的、文化的、经济的以及政治的立体的系统制度保障。法律不仅要为女性争取平等权利提供理论上的支持,还要为建立这个立体的系统设计各种制度,为最终实现平等提供条件和创造环境。而由于篇幅所限,笔者只能截取冰山一隅,用浅薄的知识做一些尝试性的论述。
20世纪的哲学奇才维根斯坦曾言,把精神说清楚是一个巨大的诱惑。借用这一说法,我想说,把女性主义说清楚不仅是一个诱惑而且是美丽的诱惑。这是因为面对一个女性的“主义”,作为一个女性,我无法抗拒对女性群体命运的思考,更确切地说,是对人的整体命运的反思与展望。而更加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能在中国的法学理论界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期望有更多的法学理论工作者能够关注和投身于女性问题的法律研究和实践,有更多的人加入到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的队伍中,为女性权益的保护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