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劳工标准,保障妇女劳动权益从内容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二是保障妇女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妇女劳动权益,就是保障妇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劳动法学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叶静漪表示:我国就业和职业中的男女不平等状况仍然严重,具体表现在4个方面:
一、女性就业门槛高于男性。部分单位招聘时强调员工的“男性”性别,在招收女性员工时也多以暂缓生育等为条件。
二、男女职业结构差异大,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女性职业、如教师、售货员等,女性的非正规就业、低端就业和年轻就业倾向比较明显。在同一职业层面中,女性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普遍不如男性。
三、女性在就业中享受的社会保障和职业福利总体上低于男性,其中法定假期外的带薪休假和生育保险的普及率最低。这在个体、私营、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尤其明显。
四、职业退出机制上,男女存在不平等对待。从50年代开始,女性在退休年龄上普遍早于男性。面临下岗和提前退休时,女性往往首当其冲。个别单位强迫未满60周岁的女性高级专家退休,要从根本上解决男女知识分子同龄退休问题,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
如今,在“四期”等特殊权益保护方面,绝大多数企业不会直接挑战法律,往往以人事自主权或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为由损害妇女的权益。这种“隐性损害”更难进行处罚。
来自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有78.5%的妇女在经期、40%的妇女在孕期、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即使是做得相对比较好的产期保护中,部分女性也只能享有休假,工资福利大打折扣。有的女性在怀孕后立即被单位换岗,不仅收入锐减而且生完孩子后也不再可能回到原来岗位,她们只能选择回家。
伴随者我国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建设,侵害女性平等劳动权还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如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等。
针对女性在职场中的弱势地位和维权的艰难性,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城市处处长杨淑文表示:全国妇联将继续参与《妇女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工作,完善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条款;推动将性别平等原则纳入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争取社会资源,为下岗失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劳动力的有序转移提供服务;消除劳动力流动过程中对妇女儿童的劳动剥削等。(记者仇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