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构成拐卖儿童罪来说,并不要求一个犯罪人必须实施以上几种行为,而是只要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就应以本罪论处。本案中汪某虽以抱养为由将女婴抱走,但他们以出卖为目的又将女婴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