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4月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根据意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2010年4月2日,记者从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因家庭生活困难,将自己刚出生才百天的亲生女儿卖与他人,从中获利1.5万元的河南省新密市农民马x超,被法院依法以拐卖儿童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据了解,现年25岁的马x超于2002年和2005年,因盗窃罪先后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2年。
出狱后,打工怕吃苦、挣钱没门路的马x超整天吃喝玩乐,无所事事,家里经济来源主要依赖其父母。
2007年,22岁的马x超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村年仅17岁的赵某。同年12月30日,按照农村的风俗,马x超和赵某举行了婚礼,但因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因为两人没有挣钱的门路,生活的难题接踵而至,而就在这个时候,他们的女儿降生了。女儿的降生不仅没有给这个家庭带来欢乐和笑语,夫妻两人反而因为经济问题开始发生争执和摩擦。2008年12月31日,在女儿出生百天时,马x超产生了卖掉自己女儿解决自己生活困难的念头。
2009年1月1日12时许,马x超趁妻子赵某回娘家拿东西之际,将女儿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收养人”司某。
回到家后,发现“丈夫”和女儿不见了的赵某急忙给“丈夫”打手机,但电话中传来的却是“丈夫”关机的消息。
从马x超的朋友处得知,赵某才得知女儿已被卖给他人。
20天后,将女儿卖掉后大肆挥霍已身无分文,期间又盗窃作案5次、涉案金额达4000元的马x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