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5日,一名7岁孩子去学校上学再没回家,父母在其上学路上的麦田内,找到了孩子的小书包。2009年4月,一名因盗窃入狱的罪犯突然良心发现,供出了这起发生在三年前的拐卖在校学生案。
前日上午,巩义市人民法院在校园内开庭审理了这起发生在三年前的拐卖在校儿童案。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来到庭审现场,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2009年初,家住重庆市城口县的江顺明在新疆打工时,因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在服刑期间,因思念儿子,他体会到了别人的痛苦,供出自己拐卖儿童的事儿。
2007年,他曾在巩义市打工,认识了巩义市的欧先生。后来,江认为欧的兄弟赖了他两万多元工资,遂迁怒欧先生,决定将其7岁的儿子卖掉。当年4月5日中午,在欧的孩子上学途中,江将孩子拐卖到栾川县一户家境不错的人家。双方商定孩子卖价为7000元,对方当时只支付江顺明5000元,并抵押自己的身份证,称日后再拿2000元取回身份证。
拿上钱后,江顺明去了新疆打工。2009年4月,其因犯盗窃罪在服刑期间,想到自己远在重庆的两个孩子,想到自己因琐事卖人家孩子,感到很痛悔。遂向管教干警供出了自己曾卖孩子的事实。并拿出藏了两年多的身份证。
2009年9月,在警方的带领下,欧先生重新见到了丢失了两年多的孩子。眼前的孩子长高了,他一眼就认了出来。但孩子却不认识他们,孩子对现在的新家充满了留恋,不想再回以前的家。
27日上午,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郑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高建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新生亲临现场旁听此案。为警示社会,庭审现场设在巩义市第三初级中学。来自巩义市的200多位师生代表旁听此案。为公平审理此案,法院还专门从20名人民陪审员中,抽选出9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团庭审此案。
法院当庭宣判,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表示服判。
庭审结束后,张立勇对记者表示,省高院将开展“千名法官进校园活动”,刑事法官将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定期去作法制讲座和法律宣传,增强孩子们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