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公开表态: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此举引起我省法律界人士关注,有人提出,该规定值得商榷,若对子女造成危害后果,以遗弃罪定罪似乎更为妥当。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昨日,最高法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迅速引起关注。有人支持,也有人不能理解:“父母卖儿女,也是犯拐卖儿童罪?如果不是没办法,谁愿意卖儿女。”
其实,在该新闻发布之前,我国拐卖儿童案呈节节攀升态势,甚至,有些地方兴起了“生孩子卖孩子”之怪现象。
数据显示,2010年1月至7月,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拐卖妇女、儿童案已达1233件,审结1060件,收、结案数量比2009年同期分别上升了45.23%和32.43%。
此前,“老子卖儿子”的案例虽多,但各地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拐卖儿童罪”和“遗弃罪”皆有。
老子卖儿子也是拐卖儿童?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薛淑兰表示,目前刑法对此规定比较模糊,这是最高法首次明确。
对于“非法获利”的认定,薛淑兰说,将生育作为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人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利。
但有人提出,亲生父母卖子女无法纳入我国刑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其中任何一种情形。意见显然越出了法律解释的权限。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波表示,刑法未规定并非法律漏洞,因为父母出卖亲生儿女的社会危害性确实要小得多。他认为,父母出卖亲生子女,对子女造成严重危害的,应按遗弃罪判处。
陈波表示,如何认定收的钱是“感谢费”或“非法获利”,又将是个法律难题。实际上,父母出卖儿女,收钱多少,通常与处境有关。
对此,薛淑兰表示,一些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或经济困难,为孩子考虑,通过熟人送人抚养,也提前了解了收养者的情况。收养者给一定的感谢费,这种行为属于私自认养,不追究刑责。但如果送养者不考虑收养者情况,导致孩子身心受损,司法机关将按遗弃罪论处。
薛淑兰还表示,如果父母有悔罪表现,法院会酌情判刑。如果父母没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司法部门还会通过孩子其他家属、收养家庭、福利机构等其他渠道给孩子提供舒适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