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从以下几方面详实制定了对孤儿基本生活和权益保障的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孤儿救助所需资金纳入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需求,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这些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
――发展改革部门应统筹考虑儿童福利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到二0一0年,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都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为孤儿提供基本的卫生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自愿减免散居孤儿医疗费用。
――教育部门应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被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应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给予教育资助。
――司法部门应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对遗弃儿童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打击。对有需要的孤儿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意见》强调,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完善孤儿的救助制度,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住房等多方的需求,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