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迅速联络了警方,警方调取了该超市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中看出,在他们发现这个孩子之前大约一个小时左右,一个身穿红色羽绒服的女子带着这个孩子进入超市,后又独自离开,很明显是她把这个孩子丢弃在超市中。后来这个孩子被送到市儿童福利院,在福利院中,孩子身体状况非常不好,情绪激动,一直在喊妈妈,甚至无法与工作人员正常交流。
自这个孩子到了福利院后,虽然始终有专人看护。但由于离开了全身心依赖的亲人和初到福利院对新环境的不适应,加之衣着单薄和饱受惊吓,入院最初两天,孩子始终哭闹,嗓子都哭哑了,不但不与任何人交流,还不好好吃饭。2月26日,他又患上了胃肠功能紊乱,上吐下泻,发高烧。看着孩子饱受病痛折磨,怕耽误孩子的病情,院内的医生和保育人员带着孩子一天内先后到211医院和哈医大一院请专业儿科医生诊治,并为孩子做了全面身体检查。经积极治疗和悉心照顾,目前孩子的病情已无大碍,但寻找亲人的事情仍然毫无进展。
经专家诊断,孩子的发育健全,但有轻微“自闭”倾向。哈尔滨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在儿童自闭症研究方面颇具威望的武丽杰教授表示,丢丢现在的年龄正处于最佳治疗阶段,完全治愈很有希望。
市儿童福利院负责人的态度很坚决,不管最终能不能找到丢丢的亲人,福利院都会积极联系一家知名的自闭症治疗学校,针对丢丢的病情进行及时、有效、系统的治疗。
无独有偶,另据媒体报道,2月28日上午,在哈站客运值班室,吉林省通化市9岁男孩高x一个劲地哭闹,他表示要找爸爸回家过节放鞭炮。高x是于2月27日随父亲从长春上车,半路上他的父亲以补票为借口下车溜走,把小高x单独留在了车上。同车厢的旅客看到小高x没有了大人陪同觉得有问题,联系了乘务人员。经乘务人员了解,这个叫高x的孩子是吉林省通化市人,单亲家庭。2月27日,高x的爸爸说带他去外婆家,他们在长春上了车,可不久他爸爸就不见了。按照高x说的电话号码,最近这几天民警一直在拨打高x父亲的电话,可一直都处于关机状态。按照相关规定,3月1日,小高x被送到市救助站。后经市救助站工作人员多方联系,联系到高x的父亲,这位父亲非常冷漠,表示会来接孩子。而孩子的姑姑却说“不能把孩子给他,他还会抛弃的!”
对于遗弃行为,多数市民纷纷给予谴责,谴责遗弃者不负责任的行为。那么在法律层面,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呢,是否可以以法律手段来惩罚遗弃者,防止遗弃行为的发生呢。
法律专家针对此事表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遗弃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依法应为而不为。
专家建议,为了预防和减少遗弃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加强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破除家长制封建残余的影响;其次,对于实施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最后,对虐待、遗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该法又规定:“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说的“扶养”,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扶养、抚养、赡养。
同时《婚姻法》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赔偿费的判决。
法律专家表示,法律规定了遗弃行为的违法犯罪处罚界限,同时为了保障弱势群体免受伤害,还对被遗弃者的救助进行了详细的救助措施:
受遗弃的家庭成员,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组织具体负责劝阻、调解工作。其具体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可依《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对遗弃行为,应被遗弃者的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予以调解、劝阻后,在不能产生效果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由人民法院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法院收到当事人请求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请求后,应予以立案和审理,并作出判决。由于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关系到被遗弃人的生活,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对家庭成员实施遗弃行为的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必须执行,如果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受遗弃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于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有虐待、遗弃、杀害等行为的,应剥夺其继承权。
有关专家表示,虽然我们的法律对于惩罚遗弃行为、救助被遗弃者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还应该建立对实施救助的人和行为的褒奖制度,以鼓励这些善举,发动全社会来对被遗弃者实施救助。因为以往在对被遗弃者的救助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经常是做了好事又当被告。法律上应该建立起对实施救助人员和行为的褒奖与保护制度,以鼓励救助等慈善行为。
引用法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