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海x志,男,一九七六年七月十八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大辛庄乡西辛庄村,因猥亵儿童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猥亵儿童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被***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人民检察院以获检起诉(20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x志犯猥亵儿童罪,于二000年一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来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x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被告人海x志将在其家中的本村儿童志**(女)哄骗到其家南屋里间,将该女裤子脱掉,用阴茎隔着裤子捣该女的阴部,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医学诊断证明等证据所证实,据此以被告人海x志犯猥亵儿童罪公诉来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海x志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猥亵儿童的事实,当庭予以否认,辩解没有猥亵志**,属诬告,请求合议庭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上午,被告人海x志在家铺路,其弟孙x林与本村儿童郭x军帮其搬砖抬沙,本村儿童志**(女,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五日出生)在一旁玩耍,此后,被告人海x志将志**哄骗到其家南屋里间,关闭房门后,将该女的裤子脱下露出阴部,隔着自己的裤子用阴茎捣该女的阴部,致使该女外阴受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志**的陈述,案发当天上午,被告人海x志在其家南屋里间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的情节和关闭房门、哄骗被害人吃苹果的事实,证人李x、郭x祥则证实,被害人回到家后,告称其阴部疼痛以及被告人实施行为的情节,证人郭x军、孙x林证明案发当天上午,被害人志**进入被告人家南屋后,被告人关闭房门以及证人喊敲门,被告人不开门的事实,又有***人民医院于案发当天出具的被害人外阴红肿,皮肤损伤的诊断证明,虽被告人当庭推翻前供,拒不认罪,但上述证据足以形成证明体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x志以满足性欲为目的,采取淫秽下流手段猥亵儿童、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了猥亵儿童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海x志猥亵儿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海x志的当庭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予以驳回,被告人海x志采取淫秽下流手段猥亵儿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本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二00一年十月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