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铁列车内,衣着暴露的女子引来“注目礼”,有男乘客说这也是“性骚扰” 。(记者 陈秋明摄)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下简称《规定》)已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共有41条,其中女性有权在劳动合同中要求用人单位规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条款,是国内类似法规的创新,也是最大的亮点之一。
然而,《规定》能不能就此终结性骚扰无法可治、投诉无门的尴尬历史,成为女性维护自身基本权益的法律武器?在记者的采访中,有律师表示《规定》的实际作用有限。其中既有制度设置本身的问题,也有社会观念的现实障碍。
小佳大学毕业后来到广州天河北一家知名广告公司工作,前后共四年。老板是一名中年男性。
起初两年,小佳的职位较低,平时也很难直接与老板沟通。直到第三年,小佳成为区域客户经理后,需要经常直接向老板汇报工作。她的生活也因此发生了变化———从工作汇报,到老板亲自带着她拜访客户,再到常常两人单独出差。此时老板工作之余偶尔会对小佳开一些“有色”玩笑,从未有出格行为。
渐渐地,小佳随老板出行的频率越来越高。去年,小佳发觉不光工作上,甚至一些私人活动老板也会要求自己参加。时间长了,老板常会“疼爱”地拍拍她的头、肩等,小佳虽然感到不舒服,但碍于面子和老板的权威只能尽量闪避。小佳的忍让换来了老板的得寸进尺,“一次酒后,他的手开始向其他地方伸去……”之后,小佳只要晚上接到老板的电话就有恐惧感。
“忍忍算了,”———小佳向朋友哭诉,但常被这样劝回。直到今年春节,终于忍无可忍了。年终的客户答谢会,小佳陪老板接待客户,事后正欲回家,在楼梯口老板突然从背后一把抓住小佳,搂住了她的胸部,小佳拼命挣脱大叫救命。老板大吼一声:“少清高了,想在公司混就要懂得配合。”说罢又来强抱小佳,要求和她发生亲密关系,小佳吓得脚都软了。好在这时有同事经过,老板才放开小佳。
此后,小佳坚决避免和老板单独相处,实在需要汇报工作,她也刻意把办公室的大门敞开;随同老板参加应酬,她也一定找各种理由要求其他同事同往。虽然老板没有再进一步的举动,但态度有了明显转变———他多次指责小佳工作态度有问题,并以一次客户的投诉为由,要求小佳离职。
而最让小佳伤心的是,面对老板的挑衅,没有一个同事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还有人冷嘲热讽,说她勾引老板未遂“偷鸡不成蚀把米”。
离职后,小佳咨询了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赵绍华律师,赵绍华首先问她有没有证据。一名目击过小佳被性骚扰的同事因害怕被报复而不愿出庭作证,而小佳也没有有力的证据。赵绍华坦言:“性骚扰发生的时间短,还十分隐秘,只有受害人和加害人最清楚,的确很难拿到证据。” 他指出,举证难是所有性骚扰案件的大难题,大多数人会因此对诉讼望而却步。小佳这样的案件,如果没有切实的证据,官司根本没法打。
“很多企业的领导都是一个人一个办公室,关上门就是一个密封的空间,外面的人什么也看不见。如果我们接到了该领导对女下属性骚扰的投诉,就会要求将木门改成玻璃门”———对于这个建议,很多人表示了质疑。广州市妇联主席李建兰解释,“木门改为玻璃门”并没有写入《规定》。她说:“这只是举例。预防性骚扰应该有多种方式,我们只是希望单位的办公环境更开放一点、透明一点。”
赵绍华告诉记者,即使这一建议写进了《规定》,也不会使得性骚扰诉讼请求大量浮出水面。他认为,不管办公环境多开放通明,办公室仍旧是一个密闭空间,通过改变环境来制约职场性骚扰并不实际。
市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表示,虽然职场是性骚扰的重灾区,但是目前女性投诉排在前几位的分别是家庭婚姻、家庭暴力、丈夫外遇、劳动维权等,关于性骚扰的投诉极少。“社会在性骚扰问题上对女性存在观念上的歧视,很多女性在遭受性骚扰时往往选择沉默。”比如受害者本身会被看做是“有缝的蛋”,否则不会被“苍蝇”盯上。
按照《规定》,妇女受到性骚扰,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者向妇女联合会求助。至于接到此类报案或求助后该怎么做,《规定》就说得很笼统———“接到报案、求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赵绍华也直言这样做“作用不大”。他说,妇联只是一个协调机构,不能制约企业,即使妇联发意见书建议实施性骚扰者调离部门,也很难有实际成效,容易造成受害人直接失去工作。 “在宋山木这样的案例中,实施侵害的就是最高层级领导”,很难指望其认真对待和处理妇联的“意见书”。
“想得到切实的保护,关键还是要提高自身的证据意识”,赵绍华告诫小佳。他认为,办公室性骚扰通常是长期的,受害人是有时间、有机会准备录音、录像设备去取证的。他同时指出,目前除了认定性骚扰很困难外,处罚也太轻。在许多国家,法律都明确规定企业有防止性骚扰的责任,如果发生了性骚扰,除了要追究加害人的相关责任外,企业也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而且往往是天价赔偿。
赵绍华认为,单靠《广州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等法规阻止职场性骚扰发生的作用有限,他期待国家上位法给出更多的法律指引,国家各级机关能通过行政、刑事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