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名叫雷曼的北京女孩把人们的视线再次集中到“性骚扰”上来。性骚扰这种事古今中外一直都存在,但在我国,由于性骚扰而引起纠纷则是近几年才有的事。提起诉讼的首起案件,是西安的童女士。2001年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受理了这起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件。如今,北京的雷小姐也来到法院,状告她旧日的上司对她进行性骚扰。据悉,近几年涉及到性骚扰的案件全国范围内还有几起。这些案件虽然案情不尽相同,但留给我们的法律思考却是相似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但我们还是可以找到一些隐含禁止性的法律规范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刑法中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诽谤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我国各地在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性骚扰问题也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如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这些规定,其实都是反对性骚扰的积极措施。
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隐含的规定,究竟在活生生的案件发生之后能够给当事人提供多少法律帮助,却让我们怀疑。这些法律规定既没有明确何种行为构成性骚扰,也没有关于何种程度的性骚扰应受何种程度制裁的规定。这给法律工作者对于此类案件的诉讼操作带来很大难度,更使普通百姓对于性骚扰的界定难以把握。
截至目前,对性骚扰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生活中同样的语言,小王可能认为是玩笑,但小杨就可能认为是对她不尊重的表现。接吻和拥抱是国外较为常见的问候礼仪,但如果同样的“问候”放在国内,会有很多人不适应,甚至认为是性骚扰。还有些小动作,对一些思想开放的女性,平时打打闹闹惯了,可能不会在乎,但是如果当事人思想保守而又彼此相处关系不好的话,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性骚扰。
现代社会,男女之间交往只会越来越多。这种交往接触的分寸该如何把握确实是个难题。据媒体报道,随着性骚扰案数量的增加,甚至引发了一些人的社交恐惧症。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认为,对性骚扰的界定,既是主观的也是很客观的问题。在对同一问题的看法自由度比较大的今天,很多问题可以说是没有定性的,要法律怎么界定,这确实是个难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龙翼飞教授认为,如果说涉及到用语言方式来性骚扰的话,有一个行为人主观动机如何的问题。行为人本身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他不是过失的行为,他是恶意地去采用这样的行为。另外,他希望发生什么结果呢?他的行为使对方受到这种性行为的引诱,使对方受到一种性格方面的贬损,他是要满足他自身性方面的一种心理需求和得到某种生理方面的满足。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寇志新认为,目前情况下要打赢这类官司,只能是“收集更多的证据”。他说,如果将众多的证据收集在一块儿进行分析后,结果只说明一个事实:被告违背原告意愿,对原告进行性方面的侵害。这样证据才算充分了。
鉴于性骚扰案取证的难度很大,也有人提出实行举证倒置,由被告提供自己没有进行性骚扰的证据。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显然是行不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是根标尺,标尺杆是不能随意伸缩和倾斜的,如果随意伸缩和倾斜,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受到了另一方的性骚扰,而另一方怎么也拿不出证明自己没有进行性骚扰的证据,这样做,则会导致新的不安定因素,与事无补。
我国现有法律虽然有一些隐性的禁止性骚扰方面的法律,但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一位多年从事法律研究的学者说,法律规定了公民人格尊严受保护,但当事人在人格尊严受到侵害诉诸法律的时候,却又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为他服务。很多学者认为,尽管性骚扰问题因为取证难而很难进入法律程序,但是,法律必须先行,以便对骚扰者有很好的法律威慑。
据了解,目前关于反性骚扰立法的讨论已经进入了一个实质性的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已经委托全国妇联,就此做基础调研工作。调研方式包括在网上广泛地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专家座谈会等等。网上的调研工作已经在人民网和妇女网展开,而第一次关于立法工作的专家座谈会,将在今年9月份进行。
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中原告童女士的代理律师马强说:“如果能在民法中对何种程度的性骚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又应该给予何种程度的制裁等进行规定的话,律师和法院对此类案件会更好操作,律师收集证据就更能有的放矢些,证据的有效性无疑会更高。”
有人建议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就此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也有专家指出,在没有统一法规出台以前,各个单位可以先制定有关“性骚扰”的法则,以此增强调控的可操作性。
当然,对于制定禁止性骚扰行为的法律,也有很多人持反对意见。有人认为,目前大量拐卖妇女、强奸、家庭暴力等犯罪行为还没有得到很好遏制的时候,对于性骚扰这样一个仅限于精神损害,没有任何实质性伤害的问题,还不到立法的阶段。
在一家出版社任职的路编辑说,如果要制定惩治性骚扰的法律,不应该只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列明,因为性骚扰不仅是针对女性,因为现在男性也要面对性骚扰:包括来自女性的性骚扰以及一些性心理异常者的性骚扰。如果只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列明性骚扰,并不能体现法律公平。
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也认为立法不是很有必要。他说,其实我们面临的不是无法可依,不是实体法的问题,而是程序法的问题。现在国内的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其实都可以为性骚扰找到相关法律条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加强对多部法律的相关条例的疏通,以达到更好从法律上对性骚扰行为进行规范。比如现在民法典正在制定当中,可以就人格这部分进行加强修订,以达到这个目的。
2001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某国有公司一位30岁女职工童某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法庭,童某因此成为中国首例性骚扰诉讼案原告人。童某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该公司总经理就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工作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在她拒绝后该总经理开始在工作中处处对她进行刁难,甚至停止她的工作,并无故扣发她的奖金和福利。2001年10月24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以缺乏证据驳回了童某起诉。
2002年7月,武汉女教师何某向江汉区法院提起性骚扰诉讼。今年6月9日,此案一审判决何某胜诉,遂成为“中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案情如下:何某和盛中(化名)都是武汉一所商业中专的英语教师。2002年7月4日,何某将盛中告上了法庭。原告称,2000年下半年盛中多次对她性骚扰,侵犯了她的人格权。今年6月9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事实成立”,判盛中向何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京城首例性骚扰案”被广为引述的事件梗概是,25岁的原告雷曼在某公司工作3个月期间因受上司焦某的骚扰被迫辞职。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焦某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各种关系阻挠原告就业,原告在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至今无法正常工作。今年3月,雷某以“侵犯名誉权”为案由将焦某起诉到法院。在法庭上,雷某提出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被告公开向原告道歉,恢复原告名誉;二是被告赔偿原告精神伤害及因此无法正常工作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