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的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3、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上海实施<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上述法律规定并不能涵盖全部针对女性产生的性侵犯行为,而中国“性骚扰”的定义,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唐灿的解释:“如果你是被迫的而且你感到非常厌恶,甚至伤害了你的心理、感情,甚至于在身体上、在经济上你都受到了伤害,那么这个就完全应该是构成性骚扰了”所以,现行法律不能够完全保护遭受性骚扰的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