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起诉称,2008年11月,她受聘到一家银行北京代表处工作,梁先生是其直接上司。2008年12月和2009年2月,梁某曾两次对她进行语言挑逗、侮辱。并在2009年6月,在办公室内对她进行性骚扰。
王女士称,她拒绝后,不久便遭到了来自梁某的报复。2009年12月,梁某凭借其是直接领导的便利,让王女士解职。王女士认为,梁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同时侵犯了其人身权和名誉权,给其身体和精神都造成极大的损害。自事发以来自她一直失眠,且有发展为严重的抑郁症倾向,故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并赔礼道歉。
庭审中,梁先生称,王女士的试用期是一年,担任的职务需要分析能力,但她不具备这种工作能力。而所谓的3次性侵犯都是王女士虚构的。梁先生称,王女士起诉的真实原因是因曾与上司在工作中有冲突,才怀恨在心,以此破坏上司的名誉,并希望继续在银行工作。
法院审理认定,王女士有义务证明对方对其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存在,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受到了性骚扰,只证明她患“焦虑状态”主因是失眠或工作压力大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