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又称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或主动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妇女权益保障法从第56条至第59条,对有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政法律责任做了规定,其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监察机关按其管辖范围,依法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其适用范围是公务员,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其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7条规定的: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则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9条规定,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国家司法机关也应强制犯罪人接受的法律制裁后果。在我国,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刑罚,0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如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专门以妇女为侵害对象的犯罪,或者是实施了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主要以妇女为对象的犯罪行为时,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