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在一次偶然下乡的机会,某男与张某认识,二人于当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间,张某怀孕,因未在计生部门办准生证,怕计生部门追查和罚款,两人协商去堕胎。但年龄已偏大的丈夫多个心眼,说是头胎,生的孩子聪明,不同意她去,如执意要去,非得给其打个保证书,保证以后怀孕生下儿子,如在两年中不给生子,自愿赔偿生育权安慰金。迫于无奈,张某只好写了一张内容为“自愿堕胎,夫同意妻在堕胎后两年内怀胎生子,如违反,赔偿男方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的字条。收到字条后,丈夫才满意地陪妻子去了医院,作了人流手术。哪知,张某在后来的两年中一直没有怀上孕,还起诉要求离婚。虽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让赵利平看到生子的无望。日前,某男向法院起诉请求妻子履行协议,赔偿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的约定是真实有效的,双方应当履行。并且我国的法律也规定了男方也有生育权。女方不实现这个权利就是对男方的侵权。所以,本案中张某应当赔偿男方7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