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防治的要求,建立统一有效、分工明确的监管治理体系,并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人口规模,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产业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减少生产、生活带来的污染。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和防治对策分析,推广应用先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提高大气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生态治理,提高绿化覆盖率,扩大水域面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限期达标的工作目标,制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和严于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控制阶段措施,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并组织实施……[详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