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排污企业屡次违法排污的原因之一,为了杜绝这一现象,公布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排污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拟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指出,处罚对象除了未获得环评审批、治污防污设施未建成、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等行为,还包括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办法指出,环保部门应当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从下达决定书之日起的30天内进行复查。计罚周期为决定书送达的次日起至复查之日止,罚款数额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原处罚数额。排污企业拒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可逐次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送达、实施、解除、后督察等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办法拟明确,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标受过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污染事故的、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擅自恢复生产等行为将被责令停业、关闭。
为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易导致执法腐败行为的发生,新办法对实施程序、处罚期限、计罚方式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昨日公布的《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细化了环保部门如何使用查封、扣押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标准。
此外,《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也拟做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