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青海省的第一部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立法。
《条例》共7章76条,分别对青海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主体、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保障机制、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青海省是我国高原草地、林地、湿地的重要分布区,其生态功能在全国具有战略地位。长期以来,生态立省一直是青海省发展的基本思路。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青海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部署,在没有上位法可循的情况下,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自主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工作。
《条例》草案经过了半年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调整修改,充分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条例》指导思想明确、结构合理、内容完善,符合国家有关部署和青海省实际。
在青海省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与会人员就《条例》草案中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公众参与生态文明机制、群众利益保障、构建生态文化、授权制定配套规定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最终形成《条例》。
《条例》是青海省人大常委会自主性、先行性、创制性立法,为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撑。
广州市环保局组织培训,现场派发查封封条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于1月1日正式实施,首批关于查封扣押、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规定的配套实施办法也相继出台,为及时用法律利器武装环境执法队伍,2014年12月下旬,市环保局分2期组织全市300多名环境执法人员对相关配套实施办法进行集中宣贯培训,省环保厅环监局、省环科院30余名同志参加了培训学习。
本次培训由市环保局参与四部配套办法立法工作的刘先一和赵驰名两位同志主讲,从编制背景、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实施要点等方面结合环境执法实践进行了详细解读,并进行了交流互动、答疑解惑。培训结束后当场进行了考试,成绩优秀率近三分之一。市环保局还现场向各区县环保局派发了统一印制的查封封条。
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部门可以及时查封、扣押违法排污的设施、设备,对拒不整改企业实施按日连续计罚,通过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倒逼企业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企业相关负责人移送行政拘留,这套“组合拳”必将有效遏制环境违法高发、多发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