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新文:在6号令的基础上,《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第一,坚持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气象预报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产生活。为了保证气象预报的质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和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需要,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这也是对《气象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细化。
第二,健全发布和传播渠道。为了适应新媒体快速发展的趋势,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办法》进一步拓宽了气象预报的发布渠道,明确政府要组织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即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为了确保及时准确传播气象预报,《办法》还规定,“传播气象预报的媒体和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机制”。
第三,明确媒体传播的责任和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气象预报的传播主体、传播责任以及传播要求。一是明确了传播主体。本《办法》规定的传播主体是各类媒体和单位,进一步放开了气象预报的传播主体。二是明确了传播责任。基于媒体和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办法》对传播不同气象信息的不同责任作出分类规定。《办法》第七条除强调了公众气象预报传播的及时性外,还特别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即“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以保障社会获取基本的公共气象服务。三是明确了传播要求。《办法》第九条对所有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提出了应遵循的基本要求,主要是避免在传播过程中发生传播过时或非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发生。
第四,明确分工和强化监管。考虑气象预报的传播需要多部门合作,相互配合。因此《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体现了气象部门在气象预报的发布与传播工作中所秉持的开放与合作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