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水环境,全社会都有责任。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谈到水污染责任追究,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蔡学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水污染多是人为破坏因素造成的。目前无法有效制止,既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科学导致违法成本低有关,又与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有关。因此,他建议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对由于行政部门不作为或者故意疏忽、放纵违法行为的,要严格追责。同时,扩大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直接发送到地方行政首长,“这比环保约谈机制有效得多。”另外,他强调,在保障水环境安全中,检察机关要用好公益诉讼这把“利剑”。
去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据悉,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就水污染问题提起多起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反响良好。
吕忠梅也表达了类似观点。她提出,水污染问题的频发固然与污染者的排污行为直接相关,但一些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决策失误、履责不力问题,也需要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她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除了依法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在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方面,要重点发力。
“乱决策、不作为、监管失职,这些情况是存在的。这里要强调的是,环保部门是法律授权的环境保护监管部门,其他部门比如农业、国土、发改委等部门都要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水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不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各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有权必有责,不要水环境一出事就只找环保部门,地方政府应承担什么责任、政府各部门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要分清楚。”她举例说,如果地方政府决策某个大项目上马,出了事只让环保部门担责,这是不公平的。
吕忠梅反复提醒,水污染事件问责要问对人,这一点非常重要。“否则,会导致负面效应,达不到法律执行的目标。”
另外,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她希望检察机关及时总结经验。“目前检察机关把公益诉讼的重点放在环境资源保护和食药安全方面,这是对的。但试点过程中也面临着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比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审判模式是否有所不同?行政行为造成的生态侵害如何认定和追究责任,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环保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有什么不同,等等。怎么破解?建议通过个案推进,把问题理清楚,能解决的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