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实践中,有的企业为了排放大气污染物,篡改或者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是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这些重点排污单位,环保部门设置有自动监测设施。行为人为了不让自己的排污行为受到查处,采取了篡改、伪造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以逃避监管。此外,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如一个设施本来24小时运行,但是不让它完全运行,因为可以减少支出。
针对这一问题,《解释》第一条新增了标准,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即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了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有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就从法律上推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另外,对于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本来企业要投入这个资金使设施运行,因为没有使设施运行减少了支出,如果达到100万元以上,根据《解释》认定为构成“严重污染环境”。这两条实际上是推定,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当中取证困难的问题。
此外,《解释》还明确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排污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形。
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并进一步规定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应急措施,就像上周雾霾的红色预警,机动车单双号限行,这都是在预警期间采取的应急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社会危害性比平时更大。所以,《解释》针对这几情形规定要从重处罚。
(原标题:我国明确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排污规定为从重处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