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绝对责任,是说不仅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甚至不必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只要行为人从事某行为,某损害事实发生,且行为人的行为与该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行为人便应当对此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即不论排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造成污染危害,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要说明的是,确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时,还需要适用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例如《民法通则》中对混合过错和共同过错的规定。
所谓混合过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发生都有过错,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所谓共同过错是指损害是由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二个以上排污者共同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时,每一排污者都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污染损害的受害者有权向任一排污者提起民事诉讼。当然,一个排污者如果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再向其他共同造成污染损害的污染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