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行政执法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执法手段,是指环境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他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环境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以及环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可以设定环境行政处罚的文件主要有环境法律、法规、规章。
有权行使环境处罚权的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5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拥有部分行政处罚决定权,如《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的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的处罚决定,由作出限期治理的人民政府决定。另外,经由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委托,环境行政处罚权也可以授权或委托给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
环境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但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环境管理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使环境行政处罚区别于针对环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环境行政处分。
环境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环境执法方式,为了保障环境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