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控治理”(控煤、控尘、控车、控工业污染和控新建项目污染)方面,新《条例》规定,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改善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生产和使用,禁止销售不符合地方标准的燃煤,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采取设置围挡、苫盖、道路硬化、喷淋、冲洗等措施防治施工扬尘污染。要求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实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管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排放污染管理。规定石油、化工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泄漏。规定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
在“四种手段”(经济、技术、行政、法律手段)方面,新《条例》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在“三无管理”(管理无死角、监察无盲区、监测无空白)方面,新《条例》将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写入总则,明确市、区(县)、乡镇(街)3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责任,对大气污染防治按照“三无管理”要求实施网格化精细管理,并明确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同时,新《条例》还对重污染预警与应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等作出规定。要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在定期协商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推进若干环境标准统一等方面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