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宁波市工业(包括燃煤、挥发性有机物等)、机动车船、扬尘的PM2.5贡献率分别占到47%、22%、11%。相对应的,宁波市将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工业废气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防治以及扬尘治理等作为《条例》规范的重点。
燃煤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改进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使用,从而逐步削减燃煤消费总量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根本措施。据统计,2011年~2014年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煤炭消费量一直保持在4000万吨左右,电厂排放、工业锅炉、工业生产过程等是本地PM2.5污染的主要来源。
《条例》明确规定,宁波市实行燃煤总量控制,并进一步明确原煤消费总量不得超过2011年水平并逐步削减。同时,严格控制对大气环境有严重污染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除区域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垃圾焚烧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电厂;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自备热力供应站的配套发电机组。
早在两年前,宁波市机动车保有量就超过了200万辆,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作为交通运输发达的港口城市,宁波同样需要重视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提出,港口码头应当发展绿色港口物流体系,并对港口码头的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进出港远洋船舶的燃油质量等作了相应规定,要求港区内负责运输的集装箱车辆、作业设备和社会集装箱车辆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同时明确,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决定在本市提前使用符合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船舶排放标准的车船用燃料,提前实施更严格的车船用燃料质量标准。可以说,《条例》赋予了宁波更大的自主权。
在扬尘治理方面,根据前期调研情况,当地建筑渣土车和其他扬尘物运输过程产生的污染较重。虽然现有规定已经要求所有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但即便加装了所谓的密闭设施,也都非常简陋,而且大多数车辆装载的渣土高出车厢,无法密闭,运输中散落和遗撒问题严重;中心城区附近的矿山开采特别是机制砂生产扬尘严重,附近建筑和树木被尘埃覆盖。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装卸和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船,应当设置密闭装置,防止物料遗撒。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及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及城镇周边地区开采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