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某些地区存有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加速了物种的灭绝。因此,我们应该合理确定禁食的野生动物的范围。比如: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2、虽然国家不予保护但未经检疫的野生动物;3、未经检疫的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4、来源不明的野生动物。凡列入禁食范围内的野生动物,严禁任何活体、死体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和餐饮场所。对滥食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法律应规定禁止食用为原则,允许食用是例外。如果在立法上明确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会逐步改掉这种饮食陋习。
同时,法律规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是很必要的,保护野生动物还要强化对野生动物制品,如皮革的管理。
应国家参照国际惯例,确定可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名录,制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相关权威机构对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园资格进行认可,并规定饲养设施标准、营养标准、卫生标准、检疫标准等相关内容。 严格外来物种的引进制度,严格防范外来物种对我国动物物种和生态安全构成的威胁或破坏。
首先,改资源管理费制度为种源租用制或买卖制,对驯养场、动物园到野外猎取野生动物种源收取资源管理费的作法性质太模糊。因为按照目前法律规定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国家享有所有权,国家将其所有物交给驯养场或动物园,要么是卖要么是租,都不应该是收取资源管理费。依此规定,其它野生动物的所有权法律没有规定,国家也就没有所有权,国家也不应该收取资源管理费。野生动物都应属于国家所有,除了不受保护野生动物名单中的野生动物以外,其它野生动物都要受保护。对于普通保护野生动物,国家可以卖或租给商业性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单位,对珍稀野生动物,国家只能租而不能卖。
其次,实行驯养幼兽出生登记制。为了防止一些驯养场所洗货,法律应要求驯养单位凡有幼兽出生立即报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作为以后发放经营证、运输证的主要依据。行政主管部门也要不定期进行抽查。
再次,是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的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或救护站,不可将其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相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