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由这一规定带来的补偿标准、地方立法等问题引起了委员和代表们的极大关注。
马志武委员认为,规定应当体现责权利一致的原则,要明确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比如第十八条没有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与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但是在第二十条对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补偿,尽管在第二十条第二款有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的规定,但弹性太大,地方政府事权、责任多,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建议修改时要进一步明确责权利的相匹配。
针对条款中“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王明雯委员建议把“人民政府”删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立法权和行政权应适当分离,进而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思路,笼统地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更符合当前的情况,仅规定人民政府制定将会阻碍省一级人大就此制定地方性法规。
王明雯认为,条款“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的表述,使得补偿标准不明,无法执行,建议明确补偿标准,规定按照实际的损失给予公平补偿。
吕薇委员同样认为,应当将第二十条最后一句话中的“有关规定”具体化,以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