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行政许可中强调公共参与就是要建立公众参与型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我认为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信息公开。作为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首先要加强信息公开。对比中美的信息公开制度,我们发现在立法上我国还没有具体的可以实际操作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散见于一大批法律、法规之中。这就使得各地和各部门在改革中缺少相互协调和配合,并使某些改革措施迟迟难以出台。而美国则已经颁布并实际应用了《联邦政府信息公开法》。所以我国有必要制定有我国特色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可以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基础是公民环境知情权。知情权是宪法权利的一种,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的行政机关常常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不公开行政机关的活动和行政计划的信息,以及限制个人和媒介获得某些信息来源的权利。这点与现代的行政管理理念背道而驰,也与我国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相悖。
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过程,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进程中,各级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在这一进程中也面临着对自身利益和公众权益的两难选择。因此,政府必须有足够的精神动力和高超的领导艺术来推动此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2、完善听证制度
环境许可的听证制度已经在我国出现,并且已经有了法律上的承认。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专门针对环境行政许可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都对听证制度做了规定。听证作为一项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协调相对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冲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实践。2004年8月13日举行了“北京西上六输电线路工程电磁辐射污染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听证”会,2005年的“圆明园防渗工程听证会”的召开更是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不能回避的是,这次听证会同样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反映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听证制度的重要性。
由于我国长期的集权体制和受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影响,程序一直被淡视,所以虽然听证制度在我国已经有所发展,可它目前的适用范围还很窄,程序也并不规范具体;在操作的层面看,行政听证制度确立后,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听证制度的实行作了许多努力,但在众多受到处罚,有权要求听证的案件中真正举行听证的却很少或收效甚微。这表明听证制度还没有真正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从上述分析来看,要完善我国的听证制度,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借鉴美国经验将听证分为公众见面会和公众听证程序。我认为现在社会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在于公众诉求表达机制的缺失。这样的后果就造成了上访事件频频发生,特别是群体性上访事件。而如果我们能够为公众创造一个表达其诉求的平台,让政府直接面对公众,可以很好的解决上访的发生。并且我认为这种公众见面会并不会占用大量的政府资源,反而可以把政府从大量的上访事件众解放出来。
其次,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必须扩大听证范围。我认为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决定、紧急情况、行政执行行为、批量行政行为和根据技术标准而为的行政行为等不受行政机关主观意向和自由裁量权影响的行政行为以外,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可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都应当举行听证。
3、健全和发展监督机制
在监督政府的工作中,新闻媒体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作为来自大众传媒的新闻监督作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种权力,具有广泛性、公开性、权威性、及时性、后果严厉性、渠道畅通等优点,是一种有极大影响力而灵活的监督力量。我认为在政府行政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政府应当与媒体合作,利用广播、报纸和电视等广泛宣传;在进行听证的过程中,对于那些社会影响力大或具有特色的,可以进行直播。这样可以起到宣传和教育的作用,更重要的是避免了政府对同一事件反复解释,节省行政资源。
1.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 张兴祥著:《中国行政许可法的理论和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 李林.“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研究”[D];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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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谢秋凌:“美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简述”;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 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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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顾爱平; 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研究 [D];苏州大学; 2006年。
8. 张兰 李叶欣 孙绍伟:“我国环境基本法中公众参与专章立法之探讨”[A];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一册) [C]; 2007年。
9. 朱文玉: “环境行政许可制度之研究” [D];东北林业大学;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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