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法规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可以有效地推动区域环境与经济的发展,也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区域环境经济法,现行环保法律还局限在“污染治理”的思维模式上。由于我国地理上的复杂性,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加之行政区划与生态区域、水流域等分割管理,所以区域层面上的法律制度需求更为迫切。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像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等流域机构,但在与流域内各地方政府的职能划分上很难协调,甚至发生很多冲突,这样很不利于区域、流域内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为此应尽快出台: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区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的法律法规;区域生态开发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区域能源利用的法律法规;区域自然灾害预防法律法规;区域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
[1]杨国华、胡雪:《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概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3月出版,第38—39页。
[3]据世界观察研究所报告,转引自1998年5月17日《中国环境报》第三版。
[4]《二000年的中国环境》,载1985年11月12日《中国环境报》第三版。
[5](美)罗森布鲁姆:《公共行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页。
[6]潘存德:《可持续发展研究概述》,载《北京林业大学学报》:1994年(增刊1),第42—78页。
[7]陈秀山、张可云:《区域经济理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6页。(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