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黄很暴力”事件,成了2008年初国内最受关注的网络事件。仅仅因为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了一句“很黄很暴力”,北京一名13岁的中学生成为“人肉搜索”的受害者之一,她的个人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全部曝光,网上还出现了大量“恶搞”其个人形象的视频片段……尚未成年的孩子在遭遇了“人肉搜索”的无妄之灾后,身心严重受伤。
然而,人人可以参与,让人人都能成为“网络侦探”的“人肉搜索”,依然是互联网上最为“一呼千应”的游戏。窥探网络事件、网络人物的背后细节、隐私、背景,也成为互联网上一些群体最为热衷的活动。
一个在网上多次参与“侦破”并自称“网络福尔摩斯”的上海女白领说,第一次参与网上侦破是那件著名的海艺学生虐师事件,“我当时和网上的好友一起通过视频截屏以及服装上的细节来分析排除,最后大家得出该学生‘来源’的结论。在大家声讨下,这个学生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向老师道了歉”。
这位“白领网侦”说,她还参与了一次《山楂树之恋》故事原型的寻找行动,最后证实这个美好的故事在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过,“‘网侦’有时就是为了证明这个世界的美好。”她说。
其实所谓“人肉搜索”是由人工参与解答的一种搜索方式。遇到困难的人会在一个比较有影响力的社区和论坛上提出问题,有这方面知识或者经验的人会对其进行解答、分析。互联网专家指出,一般来说,“人肉搜索”的起因是一起事件,这些事件可以是犯罪行为,如撞人后逃逸,或者是不违反法律,但为主流道德观所憎恶的行为,如丈夫婚外恋导致妻子自杀。
现在,“人肉搜索”用得最广泛、最能体现威力的当属“网侦”们对网络热门事件当事人的“扒皮”行动。对每次网络热门事件,“网侦”们几乎都会兴致高昂地参与“侦破”。从网络虐猫事件到海艺学生虐师事件,从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到“赤裸特工”事件,每一次都能把当事人的真实个人资料“扒”得一览无余。
“人肉搜索”处于互联网规范与现实社会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今年以来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方强烈关注。“‘人肉搜索’是网络优势的体现,这是一种不可控的自由。”“拼命地去曝别人的隐私其实就是为了正义。”“很多时候那些不道德的事情让人感到气愤,之所以要把他找出来就是想给他点教训。”互联网上,“人肉搜索”不乏大量支持者。
“人肉搜索”的对象林林总总,其中最具争议的还是对人的搜索。来自五湖四海、成千上万个人通过不同途径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就能掌握这个人的所有信息。“网络侦探”在寻找事实真相的同时,往往“暴露”当事人的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
一位曾参与“人肉搜索”的网友说,“网络环境比较宽松,体现的是信息的零距离,每个人都可以随意表达自己观点。”甚至有网友说,“谁能把握人肉搜索,谁就能超过Google”。记者采访的上海网友中,不少人对这种方式持支持态度。
一位在外资企业长期从事网络管理的潘先生说,“有些‘人肉搜索’可能不合法,但从道义上说有‘一定道理’。而且‘人肉搜索’有时不仅是普通网民参与,网站的管理员也会参与。作为时刻监控网站的网管,当一些不道德的事情发生时,他们会利用自己的身份之便协助其他网民进行‘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能够帮助有困难的人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毫无顾忌地公布别人隐私甚至影响到当事人的家人朋友,这让人感到恐怖”。在一家美国公司供职的王晓巍说。
反对者则指出,在大量“人肉搜索”事件当中,“网络侦探”们已经超越了法律与道德的底线,侵犯当事人隐私权,而“人肉搜索”的衍生产品往往是威胁、中伤、暴露隐私等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的违法行为。
上海社科院互联网研究中心的张健敏说,以“很黄很暴力”事件为例,被搜索者仅仅是个孩子,她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成熟,仅仅是因为某些话说得不够得体,就沦为“人肉搜索”对象,遭遇了肆意的攻击、侮辱,这种行为暴露了我国互联网文化的某些畸误与偏差。
社会学家于海也认为,执行“人肉搜索”的“网络侦探”们往往是借着“行善、寻找真相”的名义去追究别人的过错,却在这一过程中越过了道德界限,其性质类似于“执行一种私刑”,从而违反了另一种更大的正义,这是互联网上可能发生的事情。
“人肉搜索”能不能构成对相关当事人隐私的侵犯,法学博士后李建伟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说,主要看公布的信息属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这个界限其实很难界定”,李建伟说。
不可否认,“人肉搜索”很多时候是一种无奈。许多明显违背社会道德普世价值的事件,未必违法违规,很难受到惩戒,网友们利用互联网的特性,自发进行“侦破”,目的是希望用社会道德评判来约束不道德行为。
“我们每个人必须问问自己,如果自己被‘人肉搜索’了,会有何种感受?”张健敏呼吁,不能放任“人肉搜索”影响社会安全。近来各种网络调查都显示,网上不少群体乐于做搜索“猎手”,但普遍不愿成为被搜索的“鱼肉”。
张健敏指出,眼下,受到网络“人肉搜索”伤害的当事人还无法讨回公道。提供“人肉搜索”的网站往往敷衍塞责,采用“事后审查”的办法,即事后删除违法信息或者由权利人主张权利受损的信息。
其实争论的核心焦点是:“人肉搜索”是否违法,关键在于是否侵犯了隐私权。法律专家指出,我国《民法通则》上有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关键在于一项行为的产生,是否对被披露人的社会形象产生损害。那么,谁来承担侵犯隐私的责任呢?
上海市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主任商建刚律师曾是美国哈佛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的访问学者。他认为,“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必须由论坛的管理员、网站的开办者来承担责任,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发帖者一般来说很难被追究,发帖可以看作一种行为,并非违法的主体,而是客体,主体还是网站,而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除了侵犯隐私权与引发“网络暴力”行为之外,同样值得关注的是缺乏法律规范的“人肉搜索”,正在各大网络的激烈商战硝烟中走向商业化应用之路。商建刚说,目前国内的“人肉搜索”已经渐成一种商业模式,已经有许多大的互联网公司和大型的搜索引擎参与其中。“我们应健全法制,管住网络服务提供商,让他们负起责任,确保‘人肉搜索’不触及法律底线。‘人肉搜索’这项业务本身没有问题,但开展须规范管理,可以搜索、不得侵权。”商律师认为。
张健敏也认为,政府对于国内所有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加强管理,让它们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他有悖道德或违反法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