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非议价衣物洗涤费按店堂公示洗衣价目表的价格收取。
第五条 非议价衣物如在洗涤前检查发现漏检或该衣物洗涤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必须在72小时内通知消费者,经双方确认漏检等问题后,方再洗涤;门店收衣或者消费者取衣超过72小时才发现质量问题的,由保管衣物的一方负责。
第六条 非议价洗涤衣物经洗涤后未达到洗涤行业质量标准的,经营者应予重新洗涤和熨烫一次。返工后仍未达到洗涤行业质量标准的,则退还洗涤费,洗涤前已注明不能去除或者只能尽量去除的污渍和无法达到熨烫复原效果的衣物除外。
第七条 在洗涤前已注明有质量瑕疵问题的衣物,经洗涤后发现其他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1至3倍的赔偿;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3至5倍的赔偿。
第八条 在洗涤前已注明质量无瑕疵的衣物,经洗涤后出现轻微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4至6倍的赔偿;经洗涤后出现严重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6至9倍的赔偿。
第九条 在洗涤前已注明全新有标签的衣物,如在洗涤后出现损坏或丢失,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10至20倍的赔偿。
第十条 衣物洗涤后如出现钮扣、配件损坏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又不能补配的,经营者应予以洗涤费1至2倍的赔偿。
第十一条 属于衣物质料或者衣物制作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者因衣物洗涤标识的指引方式错误,经营者已提出存在风险,消费者仍签名确认要求按衣物标识的指引方式洗涤的,洗涤后如造成衣物出现缩水、脱线、变硬、褪色、串色、搭色、粘合、起泡等现象,经营者不予赔偿,但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明并协助消费者向经销商或者生产厂家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