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即了解权,即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从另一方主体依法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它是权利的权利,属于基础性和前提性的权利,并具体体现为信息的主张权和信息的接受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知情权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构成要素。其中,知情权主体又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可为一切个人和社会组织,但一般而言,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主要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而义务主体主要为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机关、社会公共权力机构和营利性经济组织等社会组织。知情权的客体即信息载体,是与权利主体利益相关的一切信息载体,如商品说明书、服务指南文件、报刊杂志、广播影视、书籍、多媒体网络等一切有形无形、有声无声的信息媒介。知情权的内容即信息,它是与权利主体利益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一切信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有关个人身份与人格的一切信息,它们应是真实的、完整的,而非残缺不全、虚假失真的。
我国学者关于知情权概念的论述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广义说、狭义说、折衷说。
广义说有的学者将广义的知情权解释为寻求、接受和传播信息的自由,广义知情权的对象既包括了官方的信息、情报,也包括非官方的消息、情报或者信息;也有学者认为知情权是公民对与自己有关的事务或者有兴趣的事务以及公共事务接近和了解的权力。
狭义说有的学者认为:狭义的了解权是指一个人有权了解种种社会事务和政治事务,尤其是政治事务的权利。为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社会和国家有公开某些活动的义务。也有学者认为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折衷说采用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了解权包含有两层含义。第一是对于国家而言的政治上的民主权利,这是指公民有依法知道国家活动,了解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及依法可以了解的其他事项的权利。第二是一种社会权利,即公民有权知道整个社会所发生的、他感兴趣的问题与情况,有权了解社会活动。对照以上的观点,可以发现三种观点的区别在于知情权的范围不同。广义的知情权指为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情报的自由,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获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