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个人信息所谓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后,可以识别特定的消费者个人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家庭住址、手机号码、QQ及MSN账号等。其不同于一般信息的特点在于它能够准确的识别出特定的消费者个人。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就是消费者本人对在消费过程中对与自己有关的自己个人信息和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影响的他人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一种了解权,知晓权,即消费者有权明确了解各种针对自身信息的处理活动的权利。在日常生活消费中,无论在消费前还是消费后,经营者都有义务将与消费者有关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过程和结果告知消费者,消费者也有权知道与自己有关的这些个人信息的处理利用过程,以及经营者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该信息,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此即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它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基于合同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的私权利。
(三)消费者知情权与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从此条可以看出,我国消法中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对“商品或服务”的知情,并未包括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内容。而在如今这个信息时代,个人信息除具有识别特定主体的功能外,还可进行商业运用带来商业价值,商家擅自使用、泄露、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件频繁发生。保护个人信息权是我国未来立法的任务。因此,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作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重要内容也必然在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是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受侵害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