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的第一层含义是”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因此消费者遵守法律,正当行使权利是法治国家基本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实绝大多数消费者都会意识到滥用权利是不道德的或不合法的,但仍然有一些人会滥用权利。消费者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漫天要价、索赔无度甚至恶意敲诈,这恐怕就是利益使然,即通过滥用权利,可以使自己所认为的”受损利益”得到赔偿或者可能得到自己”受损利益"之外的更大的利益。因此要将消费者自身的利益选择机制充分转化为完备的法律机制,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应考虑如何降低维权成本、减化程序,并探索一套能使消费者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的更方便、更省力的维权体制。
1.消费者要树立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消费者在食品消费过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当自己的食品安全权受到侵害时,要本着诚实、公平的态度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纠纷,切不可滥用权力,无理取闹、无事生非,最终得不到任何好处。
2.完善消费者食品安全权争议解决机制。首先建立小额消费纠纷的审判制度,建立起适合维护消费者权利的公力救济机制。其次,我国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维权方面的地位日益重要,但因为没有诉权,其消费维权的作用大大减弱,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增加,维权机会减少。因此,我国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赋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消费者利益和国家利益提起诉讼的职权,以更好地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