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2008年过去了,2009年1月,胡先生听说不少多业主已收房,便主动来到河南新田公司询问交房事宜。该公司业务部人员称马上可以交房,并要求胡先生和该公司签订房屋返租协议,胡先生未同意。又过了几个月,到了2009年4月中旬,胡先生未接到河南新田公司的收房通知却被告知,他所购买的D2157号房产已经被该公司卖给了他人。
房款已交付一半、协议已签、购房发票已开,连中央空调初装费都交了,开发商竟在交房前将房子卖给了他人。
胡先生多次找河南新田公司了解事情原委,要求对方给自己一个说法。该公司工作人员均以“这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告知。经过多次交涉,河南新田公司服务部经理刘娜向他解释,该房产销售给他人是由于该公司销售部的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该公司提出3种解决方案,一是让胡先生按当前的市场价格,重新选购该公司开发的一套其他房产;二是等郑州国贸中心二期开建时,送给胡先生一套同面积的房产;三是退还胡先生87542元购房款及利息,并给予适当赔偿,退赔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1.3万元。
胡先生说,他当时要求了解该房产被再次销售的时间及价格,刘娜同样以“这是公司的商业秘密,我们不能透露已售房产的信息”为由,予以拒绝。又奔波了半年,2009年12月,胡先生终于与河南新田公司总经理丁盟取得联系,了解到该公司所谓的“商业秘密”——原来,在2008年10月17日,该公司就将胡先生认购的房产以1.3万元/平方米价格卖给了张先生,其总房款比胡先生的协议购房款多了10万多元。
胡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2006年2月他买房时,郑州国贸中心第1幢的房价为8035.99元/平方米;2008年10月17日,其认购房产被再次销售时,售价为1.3万元/平方米;2009年1月,该幢楼的房价为2.2万元/平方米;截至2010年初,该幢楼在房产网上的交易价已涨至2.6万多元/平方米。“按目前的市场交易价格,河南新田公司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了40万元。”胡先生说。
胡先生告诉记者,河南新田公司提出的3种解决方案和他实际经济损失均相差悬殊,他难以接受。胡先生认为该公司行为属于欺诈,应按该房产的目前市场交易价加倍赔偿其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