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来到五丁苑小区金牛座4楼,4套改变用途的房屋紧挨着,华隆公司李经理告诉记者,4套房屋所有权人都是华隆公司,其中有3套由华隆公司使用,另一套由猎人谷公司使用。
记者在公司没有见到吕金刚,李经理接受了记者采访,“我们在天回镇已经购买了办公楼,本来就要搬,但搬也需要时间。”李经理称,之前他们与业主已进行过数次协商,希望明年5、6月再搬,但业主们不同意。李经理表示,双方的问题现已基本解决了,只是搬迁时间还需要到法院再确认一下。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孔女士将诉状和证据材料递交法院后,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法院并没有立即立案,而是进行了诉前调解。经法院调解,双方现已基本达成共识,今日将有协商结果。
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虽然规定了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人同意,但没有确定利害关系人范围和同意的程序。”工作人员说。
不过今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物权法》两部司法解释,其中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进行了明确: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也就是说,整栋楼里只要有一户业主不同意,你就不能‘住改商’。”
法院工作人员称,有了这部司法解释,即使商户在2楼,业主住30楼,只要他认为商户影响了自己,起诉法院都会支持。据悉,《解释》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