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合同进一步明确了旅游者的权利。其中一条是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而一旦发现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或是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新版合同遵循旅游法的精神,也为旅游者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护依据。旅游者拥有自主选择权和知情权,当旅游者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利用新版合同进行正当维权。在补充协议中还规定,关于购物场所名称,最长停留时间、地点、主要商品信息等均需注明,并双方签字盖章。在未经过协商同意,未经旅游者要求的情况下,如果旅行社指定购物或加点,旅游者可以要求其退款,这是旅游者正当维权的手段。
对于“不合理低价”,这是低于行业公认的价格,监管机构会定期向社会公布一些线路参考报价,对于那些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线路,消费者须慎选。
如果游客途中提出购物的需求,新版合同则规定,旅行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旅游者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还体现在新版合同附有《游客安全信息卡》这一点上,要求游客填写病史、过敏史,以及个人身份信息等重要信息,同样是对旅游者安全的一种保障。尤其是突发情况下,主管部门了解旅游者的基本信息,能够更好地进行施救,争取救援时间,更有效地帮助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