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天后的10日上午10时40分许,司机叶某驾驶大巴载着廖某共39名学生沿321国道龙胜往桂林方向行驶至681公里加800米路段时,因雨天路滑,叶某操作不当,造成大巴侧翻,导致廖某和部分同学受伤。同月22日,交警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廖某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她的身体和精神造成巨大痛苦,广州某旅行社和汽车公司都应对本次旅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共26万余元,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而涉案的旅行社和汽车公司表示,其对造成廖某伤害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廖某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中,廖某于2013年11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并被送往广西的医院住院治疗。可见,廖某因事故造成的伤害非常明显,故应从2013年11月10日起已清楚知道权利被侵害,其主张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应从事故之日起计算。但廖某于2015年6月30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因此,廖某已丧失胜诉权,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廖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