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保护自己的权益有了愈来愈强的熟悉,同时遭到国外影视作品的影响,“精神侵害”这个词出现的频率愈来愈高,乃至更多的时候有“滥用权利”之嫌。比如有一位消费者在米粉中吃出了沙粒,居然要求餐厅赔偿六万元的精神损失。但在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对精神侵害赔偿请求支持的案例其实不多,就算有,在数额上也没人们想象中那么多,这不但是和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思想意识相适应的,也终究是由我国的法律规定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侵害赔偿责任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人精神侵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侵害的,一般不予支持。”第九条规定:“精神侵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侵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因而可知,精神侵害赔偿并不是人们想象中那样动辄可以要求并且数目巨大的,要求精神侵害赔偿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且数目要符合我国现阶段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承受能力,在受害人残疾和死亡时,精神侵害赔偿已包括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相干赔偿当中,且数目并不是人们理解动辄几十万,在残疾或死亡的情况下,精神侵害赔偿都没有这么多,更何况其他情况呢?
餐厅作为服务行业,它天天都要面对大量的消费者,斟酌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干规定,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其权益的保护得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多的关注,因此餐厅经营者的义务或责任也就更加严格,特别是知名度高的餐厅,出现顾客投诉索赔的比例更高。
那么假设顾客消费时发生伤害,餐厅经营者应如何往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呢?
1、不管如何,在责任未认定前,餐厅的任何人不得向顾客主动建议、许诺支付、或承认对事故负有任何责任。
2、当顾客遭受第三人伤害时,不能置之不理,应尽可能在能力范围内协助顾客,如餐厅管理职员出面调停或制止,不能制止的应尽快报警等等。由于消委会或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会斟酌餐厅经营者在侵害发生时是不是有及时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以免侵害的扩大。
3、当顾客是因餐厅工作职员的错误或忽视造成伤害的,餐厅经营者应及时陪同顾客前往医院检查,要持积极的态度处理,以减缓客户的抵牾情绪,便于往后的协商。更重要的是,有益于责任的认定,避免侵害的扩大。曾有一案例,一个客人在餐厅因地滑摔倒,当时客人没有往医院检查,结果几天后客人脾出血死亡,由于没有当时摔倒的医院检查报告,餐厅不能证明客人的死亡与摔倒没有直接联系,法院判定餐厅需承当一定的赔偿责任。
4、留意相干证据的搜集,建立事故处理档案,内容包括:
2)医院检查报告、病历、住院单、医药费原始收据、车费单;
3)要求当班的服务员和管理职员以书面记录下事发经过和处理进程,并签名回档。
4)如客人被盗被抢、或被打,应获得公安部分的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