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频现,游客维权无门的现象在旅游活动中并不少见。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而游客要么因为身在人生地不熟的异地他乡,只好忍气吞声了事;要么就是被组团社、地接社等名词绕得晕头转向,找不到索赔对象;一些敢于维权的游客被旅行社单方面抛弃甚至遭遇暴力威胁。
《旅游法》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解决: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协商是由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双方协商,在自愿平等基础上,本着解决问题的诚意,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从而协商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直接、及时、平和,成本较低。但缺点在于无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旦一方或双方反悔,则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再行解决。”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邱军律师解释道。
调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劝解、疏导等,使双方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游客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由消费者协会出面调解。另外,也可以投诉到旅游局,由旅游局受理投诉的机构进行调解,这是旅游者通常采取的旅游纠纷处理方式。因有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参与,双方当事人更容易达成一致。
游客还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旅游中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方裁决以解决争议。按《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用仲裁方法解决争议,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以受理。同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除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以执行的除外,均产生法律效力。
诉讼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通过行使司法审判权来解决争议的一种途径,也是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最终的决定力的途径,只要一方认为有必要,即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