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湖州某冬季商品展销会上花了128元够买了一只蒸汽熨刷,8日后其按照销售商推销的用途对油烟机进行表面清洗时,蒸汽熨刷手柄漏气烫伤了手,事后陈某急忙去医院进行烫伤处理,并于当晚按照参展商销时的承诺去某电器商场进行退货,商场却不予退货,于是,当晚通过网络向消协投诉。
消协受理后,调查发现展销会已经结束,参展商已经离开该城市,工作人员与展销会组织者取得了联系,并通报了投诉情况,要求公司派人来处理消费纠纷,同时通知消费者陈某带上商品和销售凭证来解决纠纷,后经调解后,最终由展销会组织者预先办理了退货手续并补偿了交通费和医疗费。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 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 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 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展销会期间或者从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经销者已撤展,消费者可以找主办展销会的单位承担责任,如果主办方也不知去向,可按照外包装上的信息直接找生产方索赔。
展销会商品具有价格较低 种类多等优势,对消费者颇具吸引力。但是某些展销会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及制度约束,流动性大,其商品质量 售后服务等难免欠缺,因此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选择编号齐全的正规展位,要认准品牌名称 厂家地址,仔细查看包装上内容是否完整 清晰 明确;
(2)购买商品应索要消费凭证,注意商品是否为“三无”产品,发现问题立即投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