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OS交易、ATM交易中银行卡是交易工具,必须出具银行卡才能完成交易。只有确认银行卡片为真实的,才能继续使用签名或密码的方式确认交易者的身份。
在银行卡交易中,是否应对银行卡片进行真实性判定,也即银行卡片在表见代理认定中的作用,涉及到银行卡的性质问题。尽管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收单机构的读卡器对一些伪卡无法通过读卡器进行识别,但通过对银行卡性质的深刻认识,发卡人仍应承担识别银行卡的法律责任:
(1)持卡人与发卡人存在着银行卡合同,合同的性质为存款合同(借记卡)或者借款合同(信用卡),其具体体现为账户余额的正负,持卡人持银行卡与特约商户或收单行交易时,特约商户就审核持卡人身份环节为发卡人的代理人,发卡人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无论是存在余额的减少还是借款余额的增加,均由发卡人具体操作,操作中的身份识别当然应当由发卡人承担。如他人使用伪卡与特约商户进行交易,发卡人未能识别持卡人身份,发卡人当然应当承担责任;
(2)银行卡是发卡人向持卡人发行的,持卡人并未参与银行卡的制作过程,持卡人无法参与银行卡的真伪的识别;
(3)银行卡是实现合同功能的工具或凭证,其目的即为凭以实现合同约定的交易,由发卡人发行的交易工具或凭证的真伪应当由发行该交易工具或凭证的发卡人负责;
(4)发卡人对银行卡拥有所有权,发卡人未能识别其所有的银行卡的真伪,责任当然应由发卡人承担。正如商家发行的购物卡,商家应当保证其识别购物卡,否则购卡者享有的债权的实现无法得到保证;
(5)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以及法经济学的观点看,由发卡人承担识别伪卡的责任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刺激社会发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